山东华爱慈善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促进公益项目的发展,根据《慈善法》、《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合理设计公益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益慈善项目支出的内容和比例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务部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资金预算,审核合同协议中有关财务部分的条款,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审核支出票据,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结项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中资金预算审核
第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对项目支出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需在立项环节中对资金预算发表财务审核意见。财务立项审核的重点主要为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支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管理规定;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合同、协议签署中的财务审核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在项目实施前,基金会应与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机构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财务部存档一份,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财务部主要审核合同协议中有关财务的条款:付款金额支付对象、付款时间、内容等是否与预算一致;对合同金额的审核,数量金额等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如明细报价单等)一致;对结算条款的审核,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要求;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等)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基金会的财务规定,收款单位(人)银行账户信息是否齐全;对付款时间的审核,是否符合基金会资金计划;对取得发票的时间、种类、财务核算需要取得的明细资料等结算依据是否予以明确等方面。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控制
第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控制,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按照协议执行、达到预期效果。项目负责人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提交项目请款会签单,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各级审批,会签单至少应有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经理事长授权人审批,并提供项目相关合同或协议、项目计划书、经费预算等,除首次付款外,还应提供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等资料,财务部审核后才可以支付款项。
财务部在项目执行阶段主要审核内容:
一、因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支出应符合项目预算的内容、对象、时间和标准。
二、项目支出符合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内容。
三、项目支出取得的票据是否合法、合规、完整,金额计算支付准确等,如: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正式票据、购物清单、其它支撑证明资料等。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等。
四、审核所有申请单据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五、审核项目是否正常执行的进度资料,前期已支付款项的使用情况等,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提供的支撑资料按照协议约定分期拨付款项,避免项目资金滞留项目执行单位。
第九条 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项目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如有差异及时查找原因。
第十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完成阶段项目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决算是对公益项目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金结余等财务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确保对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及时的财务信息。
项目结束后,财务部按照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资金收支决算表,与项目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总结。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收支接受监事的检查和监督,重大公益项目收支,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收支收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预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所需资料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存档和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